照明環境需求
照明環境的物理性需求

1. 視覺性工作

2. 視覺環境

3. 燈具配置

4. 誘導功能

照明環境的人性需求

1. 定向辨位的需要

2. 時間定位的需要

3. 光形與造型一致性的需要

4. 指引線索的需要

5.視覺/活動焦點的需要

6.領域與個人化的需要

 

光是一強有力的形的賦與者,也正因為有了光,空間形狀、大小、特性與品質才能夠為吾人所感知與瞭解。即便在白晝,除了自然光外一般室內環境仍需依賴人工照明,其照明佈局隨空間環境的用途而有所差別。在今日環境設計體系中,照明設計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係在於設計者對照明設計本身及使用者的基本需求不甚瞭解,以致破壞空間設計的原意或減損其實用價值,更遑論以照明設計來整合所有室內構成元素,並與整體環境相輔相成。

 
照明環境的物理性需求

 

照明設計可解釋為審慎處理發光源、光的行徑與光的接收三者間的關係。發光源包括自然晝光與人工光源,為室內照明環境的基本條件;光的行徑係依據光與被照物的互動關係;而光的接收則關乎吾人視覺感知系統的運作與經驗印象的判斷。此三者影響吾人對環境的反應及在其間所從事活動的效能。善加應用照明設計不僅能加強環境所欲傳達的空間意象,還可以進一步建立特定的場所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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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環境的人性需求

 

           照明設計不唯是設計者主觀的創作表現,其必須自使用者或觀者的感知出發,並一以貫之在整個設計過程中。照明設計中的人性本質,反映出吾人對環境資訊的基本需要,包括:位置與目的地的注意;相關於生物時鐘的時間性;環境圍隔程度與控制的性質;其它生物的出現;個人領域與邊界;心境、身體和感官得以放鬆或機激發的機會等(Lam, W.M.C.,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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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在解決照明相關問題時,業主及設計師通常容易忽略人性面的考量,且愈來愈多的建築師或室內設計師將照明設計的掌控權讓渡給水電或機電出身的照明工程師,使照明設計侷限到只剩下照度計算、維護及採購等數學或經濟問題,致使照明設計之初衷不克達成。假若最初的設計概念能從使用者感知的角度切入,照明型式與配置能優先考慮其間視覺資訊的需要,照明品質能以滿足使用者的身心需要為依歸,如此光所傳達的確實照度反倒顯得較為次要了。

 

──初稿原載於《室內》雜誌 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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